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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內外頂尖人才引領計劃資助支持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閱讀次數:51103 信息來源: 縣委組織部 發布時間: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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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內外頂尖人才引領計劃資助支持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市直各單位黨委(黨組),省部屬駐肥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國內外頂尖人才引領計劃資助支持暫行辦法》、《合肥市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資助暫行辦法》和《合肥市優秀企業家國(境)外培訓計劃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合肥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7年12月26日         

 

國內外頂尖人才引領計劃資助支持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人才強市戰略,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打造創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見》(合發〔2017〕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循“服務發展、高端引領、注重貢獻、增強合力”的原則,堅持引進與培育并重、資助與服務并舉,對新來合肥和長期在合肥工作的頂尖人才同等支持。

 

第二章  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頂尖人才是指:

(一)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普利茲克獎等國際性重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二)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三)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

(四)根據《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合組〔2017〕119號)認定的其他A類人才。

第四條  在肥企事業單位(含省部屬駐肥單位)現有、新入選和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須與合肥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勞動)合同,每年在肥累計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其中,全職引進的外籍頂尖人才,需持合肥市外國專家局發放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公安部門發放的工作居留許可等有關證件。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條  對新入選、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每人補助200萬元,直接發放給頂尖人才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補助經費分三年撥付,第一年100萬元、第二年50萬元、第三年50萬元。

第七條  對新入選的頂尖人才培養單位,每培養1人最高獎勵500萬元,主要用于科研攻關、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等事項。

第八條  對長期在肥工作,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創新,為爭取國家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實驗室、大型科學裝置落戶合肥或為產業轉型升級做出特殊貢獻的頂尖人才(以下簡稱“特殊貢獻頂尖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生活補助和最高500萬元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管理,主要用于頂尖人才的科研攻關、團隊建設和自主選題研究等事項。

第九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設立頂尖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推進高層次產學研深度合作。具體支持措施參照《合肥市支持院士(科學家、專家)工作站(室)建設實施細則》。

第十條  頂尖人才及團隊在肥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創新創業項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對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產業發展轉型升級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實行“一事一議”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全職引進的頂尖人才可按規定以優惠價格購買或免租金入住220平米的高品質人才公寓。

第十二條  頂尖人才享受優診保健待遇。在合肥市三甲醫院開辟“綠色通道”,為頂尖人才提供預約診療和外語服務。

第十三條  開設頂尖人才停居留特別通道,推行頂尖人才代轉口岸簽證服務。在人才集聚區域增設出入境服務站,為頂尖人才提供全面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向頂尖人才發放“江淮(合肥)優才卡”,持卡可在調入關系轉接、本人及家屬落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住房保障、居留和出入境、自用物品進境免稅證明、創業扶持等方面,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會同市人社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對全職引進和新培養頂尖人才的獎勵資助,由用人單位向市科技局申報,市科技局負責初審,市委組織部牽頭組織復審,提出建議人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特殊貢獻頂尖人才的獎勵資助,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每兩年組織一次特殊貢獻頂尖人才評選,每次評選不超過5人。

(二)成立“特殊貢獻頂尖人才推薦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0人左右,由在肥科技、教育、經濟、社會管理等領域知名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成員名單由市科技局商有關部門后提出,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制定特殊貢獻頂尖人才推薦評選方案,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由用人單位向市科技局申報特殊貢獻頂尖人才獎勵資助,市科技局負責初審。

(五)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牽頭按批準的方案組織推薦工作,推薦情況向“特殊貢獻頂尖人才推薦委員會”報告并以署名投票的方式產生建議人選。

(六)對“特殊貢獻頂尖人才推薦委員會”推薦的建議人選,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在媒體和人選所在單位同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委研究審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獲得獎勵資助的頂尖人才應在合肥全職工作不少于3年,提前離開我市的,用人單位須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并視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肥市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資助暫行辦法

 

為鼓勵支持我市企業引進產業緊缺人才,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打造創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見》(合發〔2017〕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產業、節能環保、新材料、智能語音及人工智能等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主導產業領域內,支持用人主體大力引進發展急需的技術骨干和緊缺人才。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兩級每年重點資助3000人左右,對其發放生活補助。

第二條 資助對象的條件

(一)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近年來我市企業(含非公企業)工作的引進人才;

2.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全職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特殊原因不在我市繳納社保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特別優秀的不受年齡限制。

(二)同時,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技術骨干;

2.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

3.市級技能大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

4.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含高級技師)并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專業技術人才;

5.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并能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術人才;

6.我市急需緊缺專業“雙一流”高校和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其他高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7.各縣(市)區、開發區認定的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或特殊專長的緊缺人才。

第三條  符合條件并通過申報審核認定后,申報人持續在申報企業工作,3年內可按以下標準享受生活補助: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1、2、3、4項條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3000元生活補助;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5、6、7項條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2000元生活補助。

第四條  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各承擔50%,每年發放一次;市屬國有企業引進人才生活補助由市政府全部承擔。

第五條  市政府承擔的經費統一撥付至縣(市)區、開發區指定單位帳戶,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指定單位撥付至相關企業,再由企業通過銀行賬戶及時轉賬給補助對象。縣(市)區、開發區承擔的經費應和市級經費同步到位、一并撥付。

第六條  申報、評審、認定和資助程序

(一)用人單位按通知要求組織申報,提交相關材料;

(二)各開發區、縣(市)區按屬地管理原則統一受理并依據人社部門發布的年度緊缺人才目錄進行初審、核實相關原件;市屬國有企業按隸屬關系報市國資委,由市國資委負責初審和核實相關原件;

(三)各開發區、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依據申報材料組織有關專家和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申報人員進行聯合評審,提出推薦人選名單報市經信委;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申報人員進行評審推薦。

(四)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通過評審對推薦名單進行復核認定,提出入選建議名單,并在媒體、縣(市)區、開發區和人才引進企業進行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后按程序撥付經費。

第七條  申報產業緊缺人才生活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企業引進產業緊缺人才生活補助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完稅證明;

(三)引進人才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職稱證及能夠證明其技術水平的證件;

(四)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全職勞動合同;

(五)引進人才繳納社保證明及個人所得稅證明;

(六)其它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是人才使用管理的主體,享受以下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一)引進人才由企業自主使用,與企業形成的勞動關系和管理關系受法律法規保護,政府部門不干涉企業內部人事管理活動;

(二)提供享受生活補助引進人才的個人聯系方式和銀行賬戶;

(三)享受生活補助的引進人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與企業失去聯系30日以上或有其它違反職業道德、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行為,企業應及時報告轄區組織人事部門,市屬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和申報企業相關工作人員應誠實守信,依法依規開展申報補助工作。市、縣(市)區兩級相關部門采取舉措定期對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有騙取、套取、克扣補助的,通報批評并收回補助資金,申報企業及個人3年內不得申報人才項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初審、審核、推薦、公示等職責時,應恪盡職守,依法合規,對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鼓勵企業引進產業緊缺人才的政策。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肥市優秀企業家國(境)外培訓計劃

暫 行 辦 法

 

為進一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打造創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見》(合發〔2017〕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我市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端服務業領域內,每年組織不少于100名企業家赴國(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修學習,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戰略眼光、創新管理能力和市場開拓意識的優秀企業家。

第二條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的下列企業中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一)規模以上企業;

(二)上市公司;

(三)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經營狀況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其它重點扶持的高成長性企業。

參訓人員所在企業應當沒有因環保、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管理等社會管理事項一票否決的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工商聯、市外辦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市經信委負責培訓計劃制定、培訓機構確定、培訓項目安排、培訓人員(非市屬國有企業)選定及出國(境)外等具體事務的協調辦理。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培訓人員選定,市工商聯推薦非公經濟代表人士參加培訓,其它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第四條  培訓計劃確定后應通過招標程序確定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應是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培訓內容應包括管理、經濟、法律、金融、新技術等。教學方式應采取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等多種方式,培訓時間一般不, 超過20天。

第五條 申請參加赴國(境)外培訓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所在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完稅證明;

(三)能證明職務身份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材料;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

(五)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第六條 赴國(境)外的培訓費用由市政府和派出企業共同承擔,市政府承擔的費用包括:培訓費、簽證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等,派出企業承擔的費用包括:國際機票費、國內外食宿公雜費等。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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